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运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5226321970********,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苗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号**小区西区**栋**单元**室。因犯爆炸罪、敲诈勒索罪,2009年9月被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0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靖州县**路**社区对面的巷子里盗窃了梁某某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五羊本田WFI125T-5型摩托车的价值为232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姜某某被靖州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传唤到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局刑侦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在靖州县看守所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五羊本田摩托车一辆(照片)。
2.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犯罪人员信息表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搜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因其具有累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吉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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