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姜长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0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 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拘留未执行,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疫情原因逮捕未执行,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长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姜长明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比优特超市,将被害人周某某右侧外套兜内的苹果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盗走,销赃所得被其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姜长明于2020年4月3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长明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长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长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姜长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 王纪颖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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