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姜陈会,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陈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03时许,被告人姜陈会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台球室,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台球室的吧台抽屉内的现金1200余元盗窃后并逃至仁怀市**镇**村**家中躲避20余日后向仁怀市公安局中枢派出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姜陈会之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回执、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在逃人员查询记录、凡进必查工作记录、查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陈会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截图辨认;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陈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陈会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陈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陈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姜陈会之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陈会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再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陈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元良
检察官助理 张玉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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