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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雪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266号

被告人姜雪,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1995********,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镇**街**号**单元**室,现住在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景**号楼**单元**房,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7年期间,被告人姜雪陆续以店面周转和家里种植土豆等事由向被害人毛某某、林某某高利息借款。2017年开始,因姜雪个人花销较大,加上奶粉店经营不善,姜雪在资不抵债且无偿还借款能力的情况,仍然提高借款利息,虚构自己开设赌场、赌场被查需要钱疏通关系、朋友开金店需要费用等理由,陆续向被害人毛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借款。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姜雪期间向三名被害人返还部分利息和本金。

2017年10月初,被害人毛某某、林某某、黄某某因担心,三人便和被告人姜雪在海口市琼山区**宾馆核对债务后,姜雪分别签署欠毛某某人民币45万元、欠黄某某人民币15万元、欠林某某人民币19.6万元的借条。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姜雪在欠债且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又虚构赌场老板被抓,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向被害人毛某某借款人民币49700元。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姜雪母亲张某某还给毛某某人民币15万、林某某人民币2万元后,姜雪故意将债务转给母亲张某某后收回被害人的借款欠条。至今,姜雪及张某某未还三名被害人的债务。

另查明,2017年期间,被告人姜雪向被害人借款后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旅游、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蔡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林某某、黄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姜雪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757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杜海美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姜雪现住在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御景**号楼**单元**房,联系方式:1813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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