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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凯龙、谢小丽抢劫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62号

被告人姬凯龙,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51992********,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农民。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小丽,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5251994********,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山阳县**镇**路**,农民。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凯龙、谢小丽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谢小丽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李某某,后因缺钱,遂产生敲诈恶念。同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姬凯龙、谢小丽、王某某(另案处理)预谋敲诈李,商定由谢出面将李约出来后对其实施犯罪。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谢小丽约李某某在未央区**村见面,相见后谢以天冷为由提出找个“地方”,随后二人来到该村**宾馆**室。期间,被告人谢小丽按照事先约定用陌陌告知了姬凯龙具体位置,姬遂与王某某来到该房间。在此,姬、王以“李欺负了姬的未婚妻”为由让李拿出2万“了事”,李进行辩解时,被告对其进行殴打。期间王某某持刀以“剁手”相威胁,后将李带至未央区草滩**庄**酒店**房间,姬凯龙、王某某继续以“活埋”相要挟逼迫其拿钱了事。李某某被逼无奈与被告在ATM机上取出12000元,被告在拿到钱后将其放走。被害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姬凯龙、谢小丽于2014年12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证人证言;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凯龙、谢小丽目无国法,为牟取不法利益结伙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网友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赵少文

2015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姬凯龙、谢小丽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三星手机壹部、海尔手机壹部、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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