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3196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住香河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姬某某、杨某某夫妻二人,在河北省香河县**镇**村其家中,多次容留卖淫女张某甲(别名瑶瑶,已行政处罚)、张某乙(别名张某乙,已行政处罚)二人卖淫,并从中获利。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姬某某、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杨某某容留她人卖淫,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姬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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