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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室。2019年8月29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费县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姬某某在未取得A2型驾驶证情况下,购买他人利用其本人照片、朱某某的信息伪造的A2型驾驶证并使用。2019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鲁******号机动车行驶至G327国道**路段被执勤交警例行检查时,向执勤人员出示其购买的A2驾驶证时,被执勤人员查获。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姬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费县公安局大田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买卖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玉丛

检察官助理:王慧娟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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