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6时25分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豫E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军牛线008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滑县**镇**村“****”门市前路段,与由南向北步行的樊某某接触相撞,造成樊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姬某某在不知道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驾驶豫E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驶离事故现场。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樊某某系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1月18日,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将从豫EA****货车上提取的纱线及被害人樊某某事故时所穿裤子送至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检材纤维与样本纤维是同种类纤维。经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豫EA****车辆及车辆细目照片、物证提取照片,被害人樊某某尸体照片及所着衣物照片;2.被告人姬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非党员证明,前科证明,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姬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豫EA****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樊某某户籍证明,滑县骨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证,居民死亡殡葬证,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及110接处警信息表,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收到条,豫EA****机动车保险单等;3.证人郭某某、王某某、聂某某、樊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交尸)字[2019]143号鉴定书,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一诚鉴定[2019]微鉴字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410526120190001970号事故认定书;7.现场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