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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6********,汉族,高中,金融业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村委会******,住云南省昆明市******小区******单元**。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云A2***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白云路511号门前路段时,车辆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陈某某相碰撞,致陈某某倒地受伤送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3月22日,被害人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A2***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和照片;7.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车速鉴定意见及伤情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第二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1年6个月至1年8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7月31日 

附:1. 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1596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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