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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交通肇事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住**镇**北侧平房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奈曼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并由奈曼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9时21分许,被告人姬某某超速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沿大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奈曼旗大镇双合村张孝清家前时,与前方同向步行人员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蒙G*****号小型轿车受损,造成亡人事故。经奈曼旗交警大队认定,姬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及反馈记录单、被告人基本情况、破案简介、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通公交认字[2020]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侦查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姬某某自动报案,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对姬某某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姬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及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等酌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布和

检察官助理:郭福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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