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姬存彪,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捕前住寿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寿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存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7时50分,被告人姬存彪驾驶无牌时风农用三轮车,从寿阳县马首乡肥村到三岔村,行至肥村与寿羊线10KM+430M处乡村公路下坡路段,因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发生侧翻,撞至路边防护墩,造成乘车人吴某某当场死亡、闫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和姬某某、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寿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姬存彪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闫某某、姬某某、寇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姬存彪在事故现场参与抢救,民警到达后将其控制,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四人的证言;2.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死亡证明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姬存彪供述;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车辆检验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存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存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无牌三轮农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姬存彪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树珍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姬存彪现羁押于寿阳县看守所。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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