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7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山西省高平市人,住山西省高平市**镇**村**街**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0日06时08分左右,在**国道孟津县**镇**村十字交叉口处,被告人姬某某驾驶晋******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五羊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姬某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碰撞部位、地面痕迹照片;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高平市**镇**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