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6时21分,被告人姬某某驾驶苏J*****号三轮汽车沿宿迁市宿邳线(250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宿邳线78KM+720M处时,撞到被害人展某某,至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后姬某某驾车逃逸,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基础上继发肺部感染死亡。2020年4月29日,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姬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展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姬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查明,被告人姬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正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对其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健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联系方式:1385211****)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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