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奇垦检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姬某某,曾用名姬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89********,土家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红旗农场**分场**连**号,个体经营户,住红旗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0时45分许,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驾驶新B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红旗农场**市场由东向西行驶到**路时,因发现有警车停在路上,害怕被查获,随即掉头沿着**市场门前的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到**小区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奇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姬某某进行酒精吹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152.4mg/100mL。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到案后,被告人姬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奇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铭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红旗农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923****。
2.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卷宗1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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