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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991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9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金乡县**楼村**街**巷**号,住址济宁市**区**街**号楼**单元**楼西户(租住),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批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3年4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山东省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2019年2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山东省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47分许,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员抽血取样后,民警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7.2mg/100ml。

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收据、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查获现场呼气式检测及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所驾驶摩托车无牌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寻衅滋事二次被行政处罚,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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