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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171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家**号(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纯电动汽车从丹阳市**镇**村**庄**号暂住地出发,后沿界司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该道路后巷天工集团门前路段处后,沿原路返回至界司线后巷“洗车人家”店门口处,依次撞上停放在该店门口的胡某某的苏LG****号小型轿车、许某某的苏L9****号小型轿车、罗某某的苏LX****号小型轿车、朱某某的苏LN****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姬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姬某某所驾驶的“易咖”牌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姬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姬某某均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警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安徽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丹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白蕾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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