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姬*,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乡**社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姬*酒后驾驶豫N*****号微型面包车沿永城市西城区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与宝塔路交叉口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姬*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姬*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欣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姬*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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