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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办**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白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段,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姬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姬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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