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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67********,汉族,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黑山县常兴镇四间村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两次平均值为144mg/100ml。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姬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证明、呼吸酒精检测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的机动车,系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勇

检察官助理:苏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4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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