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57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75********,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小区**幢**室,现租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自马鞍山市出发合肥市,从芜合高速到合肥全程140多公里,在沪陕高速合肥三十头出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姬某某送检血样乙醇含量为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天网监控截图、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证言;
3.被告人姬某某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住,电话18639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补充材料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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