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刑诉〔2015〕644号
被告人姬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3029,汉族,本科文化,系沈阳市于洪区****主任,出生地地辽宁省沈阳市,居住沈阳市于洪区**号**(户籍地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7月3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5年8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5年9月17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1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姬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于洪区****组长期间,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拆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被拆迁人的请托,对被拆迁人予以关照,为被拆迁人谋取利益,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办公室内,先后三次收取被拆迁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4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姬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
2.2011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姬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
3.2011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姬某某在沈阳市于洪区****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00元。
二、玩忽职守
1.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姬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于洪区****组长期间,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拆迁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对被拆迁人的被拆迁地上物认真审核认证,致使被拆迁人盛某某等人通过抢建房屋的方式骗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996,456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姬某某在担任沈阳市于洪区****组长期间,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拆迁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定将被拆迁人杨某某拆迁红线外的地上物进行现场核量、认证,致使杨某某拆迁红线外的地上物获得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109,300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人姬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被本院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公民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人事档案、四环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拆迁实施方案、拆迁通告、《环沙岭动迁工作领导小组、四环沙岭动迁分组情况、证明、于洪区政府关于印发于洪区拆迁和拆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三环路四环路征地拆迁工作的业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关于重点路网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工作的业务会议纪要、盛国峰拆迁补偿档案、动迁补偿交易明细、杨某某拆迁补偿档案、杨某某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孙某某存款账户明细及存款业务凭证、购车发票、完税证明、保险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扣押财物清单、关于姬某某立功表现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华某某、杨某某、孙某某、闫某某、白某某、韩某某、关某某、高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迟某某、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0,000元,被告人姬某某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国家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105,75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姬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姬某某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威
2015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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