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冠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姬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电话中偶然发生矛盾。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姬某某为发泄情绪,虚构身份与刘某某取得联系,谎称给空调移机,将刘某某骗至冠县梁堂镇北黄城村东南一树林内,持携带的棍棒随意殴打刘某某,致刘某某头部、手臂、躯干、腿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之伤情属轻微伤。
被告人姬某某于2020年8月5日被聊城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持械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龙
检察官助理:张晓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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