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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住渑池县**村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2021年1月19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下午,姬某某在渑池县**村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自己家中喝了2瓶北京二锅头白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前妻陈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陈某某,因陈某某害怕姬某某就给朋友赵某某联系,想让赵某某开车送自己回张村镇娘家。当晚21时许,赵某某来到**村小区**号楼**单元,上到一楼拐角处正好碰见从楼上下来的姬某某,赵某某正欲上前阻挡时,姬某某突然手持菜刀无故对赵某某进行砍击,致赵某某面部创伤,赵某某趁机挣脱逃跑,姬某某持菜刀追赶至**村小区**号楼东侧大路处,无故将王某某驾驶的长城牌越野(车牌豫MGE***)拦停,手拉驾驶座车门扬言要砍死车主王某某,并用刀砍击王某某车辆玻璃及车顶数刀,王某某见状与妻子一起从副驾驶下车逃跑,姬某某又持刀追逐王某某数十米后,在**村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处,被人拦下抱住,姬某某前妻陈某某趁机上前将姬某某手中菜刀夺下,扔到小区垃圾桶内,后姬某某被到场的民警控制。经鉴定: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被损车辆价值1350元。案发后姬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赵某某、王某某损伤,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    诊断书、车辆信息、车辆修理单、谅解书、村委证明;2.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葛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赵某某损伤程度鉴定、被损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姬某某所持菜刀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害人赵某某被救治缝合照片、被害人王某某车辆被砍痕迹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酒后随意持刀伤人,拦截损坏他人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姬某某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渑池县**村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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