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黄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XX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姬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宁XX、娄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4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姬XX和张XX、尹XX、王XX、蔡X(均已判决)在封丘县黄德镇王陈庄北地开设一赛狗场赌场,该赌场以两只猎犬到指定场地内抓捕野兔,参赌人员以赌中抓住野兔的猎犬为赢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从赢家的赌金中按比例抽利。至2014年12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共从中抽成渔利人民币59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姬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封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XX、尹XX、王XX、蔡X、张XX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姬XX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罪
2016年1月11日2时30分许,在封丘县城关镇文化路满天星火锅店内,王XX(已判决)与被害人宁XX发生纠纷,后王XX和朱XX(已判决)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姬XX等人,被告人姬XX等人到达现场后与宁XX及与宁XX同来的娄XX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王XX、朱XX将宁XX打伤,被告人姬XX等人将娄和磊打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宁XX鼻部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娄XX鼻部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6年11月12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封丘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例、调解协议书及撤诉书、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份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X、张XX、齐XX、王XX、王XX、朱XX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XX、娄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姬X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封丘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XX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开设赌场罪和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姬XX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姬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犯罪中,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姬XX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姬XX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翟永杰
代检察员:秦立乾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姬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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