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9年1月23日因赌博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姬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在安阳县**镇**村**街**号王某某的住处,充当赌博网站“新百威”的代理,提供账户和上分、退分服务,让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登陆赌博网站“新百威”赌博,王某某、姬某某按照下注10000元返90元的比例赚取赌博网站返点3260元,累计下注36万余元,所得利润两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王某某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3.证人关某某、赵某某、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证言;4.被告人姬某某、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新百威赌博网站投注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洲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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