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2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安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豫0522民初5673号等36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花如等36名原告借款共计229273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姬某某未履行判决。安阳县人民法院先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姬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既未自觉履行判决,也未报告财产情况。安阳县人民法院将其拘留后。姬某某仍未履行。经查:2006年5月29日姬某某注册开办了安阳县水冶镇东方红面粉厂,面粉厂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姬某某。场内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其中东边建有厂房,南边建有车库,西边建有四层楼房一栋,北边建有七间二层楼房一栋;在西古庄村有三层住宿宾馆;名下有豫E38871长安牌汽车、豫EF3871风神汽车二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瑞芬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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