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16〕221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0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0月1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姬某某酒后在**,因打牌与田某某发生争执。后姬某某将田某某打伤,致其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田某某的伤系轻伤二级。2015年10月16日,姬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协议,由姬某某一次性赔偿田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田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姬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2日,罗庄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将姬某某传唤到罗庄派出所;
3.协议书,证实由姬某某一次性赔偿田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田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4.证人刘某某证实,2015年10月1日16时许,在**场,姬某某与田某某发生争执,并朝田某某脸上打了一拳;
5.证人蒋某某证实,2015年10月1日下午在田某某牌场,姬某某酒后与田某某发生争执,将田某某推到并打了一巴掌;
6.被害人田某某证实,2015年10月1日下午,姬某某喝过酒到田某某开的老年牌场,二人发生争执,姬某某朝田某某腰上跺了一脚,左侧头上打了一拳头;
7.被告人姬某某供述,2015年10月1日下午,其喝醉酒后到田某某开的牌场里,具体怎么打起来的已经忘记了,听人说是喝多了以后打了田某某一拳头子,跺了他一脚,第二天就去向田某某赔礼道歉了;
8.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田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姬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闫向楠
2016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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