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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8月21日经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在榆阳区鱼河镇三岔口卖羊绒时与前来买羊绒的被害人张某某因价格问题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厮打,致使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符合轻伤一级。

被告人姬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某某乙、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飞的陈述;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809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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