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在皋兰县北辰路“正新鸡排”店门口等其女朋友甄某某下班,从陕西省来到皋兰县寻找妻子甄某某的李某某也走到了“正新鸡排”店附近。李某某发现在“正新鸡排”门口站着的一男子系被告人姬某某,遂上前询问其妻子甄某某去向,在“正新鸡排”店上班的甄某某从窗口看到李某某后便离开该鸡排店。李某某遂与被告人姬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撕扯在一起,被告人姬某某和李某某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姬某某致李某某的右手受伤。经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皋)公(司)鉴(法临)字[2018]41号鉴定书鉴定,李某某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姬某某于2018年10月15日被列为逃犯上网追逃,2019年6月12日被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榆林分局新明楼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姬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21时至2019年6月14日9时临时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皋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贵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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