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在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因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9月1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汤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汤阴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汤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汤阴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的9月至11月,被告人姬**和王**、王*波、王*斌(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汤阴县伏五公路瓦岗乡邶城村路段多次利用汽车堵路的方式拦截被害人李**、李*壮等人的过往货车,以货车会压坏本村道路为由向对方强行索要钱财,否则过往车辆不能通过。被告人姬**、王**、王*波、王*斌等人多次索要李**、李*壮现金共计4000元。
1、2019年9月6日晚,被告人姬**等人在汤阴县伏五公路瓦岗乡邶城村路段拦截被害人李**的货车车队,以货车会压坏本村道路为由强行索要钱财,因李**辩称第一次身上未带钱而未获得钱财。
2、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姬**等人在汤阴县伏五公路瓦岗乡邶城村路段拦截被害人李*超的货车车队,以货车会压坏本村道路为由强行索要李*超600元。
3、2019年9月9日晚,被告人姬**等人在汤阴县伏五公路瓦岗乡邶城村路段拦截被害人李*超的货车车队,以货车会压坏本村道路为由强行索要李**600元。
4、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姬**等人在汤阴县伏五公路瓦岗乡邶城村路段拦截被害人李*超的货车车队,以货车会压坏本村道路为由强行索要李**600元。
5、2019年9月12日晚,被害人李**的货车车队经过了汤阴县伏五公路瓦岗乡邶城村路段未遇上截车,被告人姬**开车到五陵镇西头撵上并拦截被害人李**的货车车队,以货车会压坏邶城村道路为由强行索要钱财,因李*超辩称未带钱并向在家的王*波打电话求情,王*波电话向姬**疏通后姬**未获得钱财。
6、2019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姬**等人在汤阴县伏五公路瓦岗乡邶城村路段拦截被害人李*壮的货车车队,以货车会压坏本村道路为由强行索要李*壮600元。
7、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姬**等人在汤阴县伏五公路瓦岗乡邶城村路段拦截被害人李*壮的货车车队,以货车会压坏本村道路为由强行索要李*壮600元。
8、2019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姬**等人在汤阴县伏五公路瓦岗乡邶城村路段拦截被害人李*壮的货车车队,以货车会压坏本村道路为由强行索要李*壮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闫**等四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李*壮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等;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多次和他人拦截过往大货车索要现金,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中被告人姬**、王**、王*波、王*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姬**系缓刑考察期间内再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文希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姬**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侦查卷扫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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