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230号
被告人姬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县**乡**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6月16日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与本村村民王某某与因出路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被告人姬某某将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之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付某某、马某某、马某甲等人证言;鉴定意见:法医鉴定;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燕
检察员:田东风
2018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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