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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县院刑事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7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乡**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园**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子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姬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赵某某与延安**公司签订皮卡车协议但需要收取协调费骗取赵某某20000元。2019年11月8日退还赵某某20000元。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姬某某谎称可以帮助闫某某与延安**公司签订皮卡车协议但需要收取协调费骗取闫某某20000元。2019年11月9日案发后,姬某某退还闫某某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2、户籍信息3、犯罪嫌疑人供述4、证人闫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徐某某证言5、赵某某与姬某某转账清单照片6、谅解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4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怀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园**号**单元**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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