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542号 

被告人姬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5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温县**乡**村**街**街**号。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不适宜羁押的疾病,看守所不予收押,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省人民医院2号楼13层走廊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机,将被害人身边的一部红色vivoY83A盗走。经金水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民警于2019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姬某某抓获后,被告人姬某某即交出被盗手机,现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辨认赃物材料、情况说明、监控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报案材料;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赃物已经发还,建议判处其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超

检察官助理:王蓓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联系电话136*******;

2.全部刑事侦查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