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502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64********,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住德昌县**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姬某某驾驶电动车闲逛至德昌县德州镇清泉街准备买菜时,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街边的川W*****红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德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300元。该被盗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书、被盗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德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等;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蓉
检察官助理:范海胤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住德昌县**镇**村**组**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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