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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队。被告人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5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姬某某到凤台县**镇**村**队孙某某承包的蔬菜大棚,将孙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未上锁的绿色赤兔马牌三轮摩托车偷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金额5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克国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及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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