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姬某某,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员工,从事ATM机加钞工作,其利用职务便利,于2014年3月29日22时30分许,一人在临渭区**路**营业厅ATM机机房内将ATM机内的135万元现金盗走,当日23时40分许,该姬又窜至高新区**银行ATM机房内将ATM机内63.11万元现金盗走,后经银行清点两处被盗现金共计198万余元,该姬盗走现金后,将60.62万元埋在我区**景区一大桐树下,并通知其妻子张某甲前去取钱,其余135万余元该姬随身携带挥霍,直至被抓获,案发后该姬家属于2014年3月30日向**银行交回60.62万元,3月31日向建设银行交回137.49万元,共计198.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领条、**银行解除劳动关系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证书、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赵某、郭某某、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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