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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830号 

  被告人姬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荆紫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5时许,被告人姬某甲父亲姬某乙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淅川县荆紫关镇某村移民小区路段与贾某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姬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贾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当日,姬某乙被送往淅川县人民医院就诊,被告人姬某甲向医院隐瞒其父亲系交通事故致伤的真相,虚构其系自行摔伤的事实,为姬某乙办理入院手续。2020年4月20日,姬某甲通过淅川县人民医院新农合窗口报销姬某乙城乡医疗保险金36875.1元。

    2020年7月16日,贾某某向姬某乙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335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姬某甲家属向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退还3687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票据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以欺诈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柴平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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