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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62号

被告人姬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8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姬某甲使用假名“李某某”虚构自己在郑州市一公司有股份可以投资,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陆续又虚构进货、缴纳押金、运费、公司房租等事由从被害人梁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万元。所得赃款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

2、自2020年5月6日至6月22日,被告人姬某甲在“陌陌”上与被害人高某某搭讪,然后两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姬某甲自称为“刘某某”,是一家电商平台的股东可以让被害人高某某在自己公司平台上销售樱桃和衣服,随后被告人姬某甲又使用“李某某”的假名冒充是电商平台的业务员,使用“段某某”的假名冒充服装厂家与被害人高某某联系,以需要缴纳保证金、货款、快递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9970元。

3、2020年1月份至今,被告人姬某甲在陌陌上使用“王某某”的假名与被害人段某某搭讪,两人相熟后通过微信聊天,被告人姬某甲以自己做生意失败被逼还债博取被害人段某某同情,在得到被害人段某某的20000元借款之后使用王某某的假名出具欠条。在被害人段某某发现其真实身份后,被告人姬某甲用被害人段某某的不雅视频相威胁不能报警。

4、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姬某甲在“陌陌”上使用“王某某”的假名搭讪被害人闫某某,取得信任后,添加了被害人闫某某的微信,以介绍男朋友为名被告人姬某甲又用“郝某某”的假名与被害人闫某某联系。后被告人姬某甲以在集美优选的电商平上销售乳胶枕为名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22000元。

5、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姬某甲在抖音上使用“刘某某”的假名搭讪被害人胡某某,在取得信任后,以在电商平台上合作销售服装为由,多次以进货、运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共计15400元。

被告人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马某某、梁某某、郭某某、姬某乙、随某某、桑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高某某、段某某、闫某某、胡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姬某甲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姬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姬某甲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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