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 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许昌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4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姬某某化名张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新华东路和工农路口南侧**名烟名酒商贸行,对被害人马某甲称自己也做香烟生意,想和马某甲建立合作关系。马某甲对姬某某信以为真并多次同其生意往来。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姬某某通过微信语音对马某甲谎称需要进购100条黄金叶天叶(粗支)香烟,约定880元一条,马某甲信以为真即开始筹备,期间姬某某又两次同马某甲电话联系询问香烟情况,2019年2月1日马某甲经多方筹备将烟备好后联系姬某某交货,姬某某于2月2日上午用一陌生手机号同马某甲联系称自己在郑州,让南阳到郑州的拼车司机将烟运至新郑机场高速郑州南站下站口交货,并对马某甲慌称货款马上转账支付。马某甲未提防将香烟先交由姬某某安排的拼车司机运走,交货后发现姬某某未及时付款,即于当日下午至晚上多次电话联系催促姬某某付款,姬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表示马上支付,但是在当晚19时许收到货物后即将手机关机同马某甲失去联系。所骗香烟被其自己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姬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2、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领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涛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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