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83********,汉族,大专,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15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月15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姬某某从陈某某经营的淮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牌照为苏H*****的马自达牌轿车,后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姬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隐瞒车辆系租赁而来的事实,将苏H*****轿车作为抵押,分别于2014年2月8日、3月4日先后两次以质押借款的方式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7000元,后一直未予归还。经物价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80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合同、借条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东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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