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河南省汤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村**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姬某某于2019年4月至5月在云南省景洪市**庄夜市地摊上向“史老板”(身份不详)以350元一条的价格购买大批无商标、无任何图案文字说明的“白皮烟”,并将其中四百六十条以420元一条的价格出售给太原市小店区**街**商行的王某某(已另案处理),现有证据显示销售金额19万元。2019年5月10日20时许,侦查机关根据线索在太原市小店区**街**商行查获168条姬某某出售给王某某的“白皮烟”。经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R-ZW1419050****鉴别检验报告鉴定,查获的168条“白皮烟”为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购入大批无商标、无任何图案文字说明的“白皮烟”并大批售出,且销售金额为19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姬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文娟
2020年5月14日
附:本案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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