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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销售假药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3********,汉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路**小区**栋**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2019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某某甲向马占华(另案处理)购买了无说明书、无生产文号的的外壳标有“tag#45”字样的药品、标有“PROAEGIS”字母的药膏、标有“SUPERBEST8”字母的药膏、标有“E.T”字母的强效舒缓乳、标有“SYA”红色字母的药膏、标有“DeePNUm”字母的药膏、白管麻药膏等“强效舒缓”系列药膏合计110315元。被告人某某甲除少部分在其经营的**院使用外,剩余的“强效舒缓”系列药膏转卖给“王妃”等人,某某甲转卖“强效舒缓”系列药膏共获利人民币3万多元。

经过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强效舒缓”系列膏药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膏药(照片);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岑艺玲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产品认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购买假药而后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被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6。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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