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河南省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于2020年9月10日在郑州市**小区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25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概2017年、2018年期间,被告人姬某某通过手机号***********的淘宝帐号在淘宝上多次联系购买枪管、电磁阀、瞄准镜等快排、气枪配件,而后以微信扫码的方式支付购买,组装成气枪二支,用于打斑鸠等野生动物。经鉴定,组装的气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等;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 某 某
李 某 某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某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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