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姬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50********,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民,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姬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姬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姬某某在自家门前种植了罂粟。2020年4月10日上午,民警发现后依法铲除上述罂粟,经清点,所种罂粟共计71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姬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一年,并处一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姬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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