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批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9日投案,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姬某在夏邑县**小区内租赁房屋,将从内蒙古等地购买的猪肉干、猪肉片冒充内蒙古特产“御品豪情”牛肉干,伙同其父亲姬某甲(已判处刑罚),妻子吕某甲(已判处刑罚)等人进行包装,然后由姬某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休闲馆”进行销售,已销售数额16173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53910元。
1.书证;2.证人吕某甲、姬某甲、姬某乙、胡某甲、刘某甲等证言;3.被告人姬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伙同他人将猪肉产品冒充牛肉干在网上进行销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自首。姬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琰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姬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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