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姬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姬某甲饮酒后驾驶豫N75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北关大街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姬某甲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姬某乙证言;4、被告人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志
张德强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