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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甲等四人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姬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组捕前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执行逮捕。

吴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执行逮捕。

吴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执行逮捕。

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5124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乡**村**组,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村**组**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浦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被告人姬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甲四人从遵义市汇川区大坪唐家坝驾驶两辆三轮车到新浦新区金科翰林府工地,在该工地里面盗窃扣件1442个,后将盗窃所得扣件卖给新浦新区遵义医科大学附近的永明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经鉴定,被盗1442个扣件价值人民币7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姬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新睿

助理检察员:杨  焱

2020年4月3

附:

    1.被告人姬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光盘14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各叁份,姬某甲、吴某甲、吴某乙、陈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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