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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银行保险部原客户经理,山东省昌乐县人,逮捕前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村**小区**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以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补充卷宗1册。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银行保险部客户经理的便利,以虚构申请分红和偷换银行账户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退保金以及保费共计435172.26元,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6日,被告人姬某甲以申请分红名义骗取其公司客户刘某某的银行账户及密码,当天通过ATM转账、柜台取款方式将刘某某银行账户内的2.4万元现金支取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被害人刘某某系**人。

2、2014年8月16日,被告人姬某甲通过偷换银行账户的方式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领其公司客户杨某甲退保金179172.26元,后于2014年8月16日至2014年8月19日分多笔将上述款项支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自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姬某甲利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公司银行保险部客户经理的便利,骗取张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杨某乙资金,其中张某某1000元,钟某某24000元,刘某某28000元,王某某40000元,郭某某19000元,赵某某20000元,杨某乙100000元,共计232000元。

被告人姬某甲于2019年9月16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姬某乙、冯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坤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姬某甲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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