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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甲非法持有弹药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姬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65********,汉族,半文盲农民,住民权县****村委,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姬某甲在1989年退伍时从部队带回63颗制式子弹,并在家中非法持有至案发。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检材认定为弹药。该弹药已被民权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扣押制式子弹63颗;2.证人证言:证人姬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等;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拒不交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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