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64号
被告人姬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榆林市横山区**路**巷**排**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卢江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的一天早上8时许,被告人姬某在榆阳区航宇路魔杰网咖任网管之际,用钥匙开锁进入网咖库房,盗窃香烟两条,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好猫常乐香烟一条。
2019年3月1日7时许,被告人姬某在榆阳区红山路塞上貂蝉足浴店二楼技师休息室,乘周围无人之际盗窃技师刘某某的小米8手机一部,赃物未追回。
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米8手机的认定价格为2342元。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细枝)认定的价格为170元,好猫常乐香烟一条(细枝)认定的价格为160元。
综上,被告人某某某共计盗窃2672元。
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相关书证;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刘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刘某某的辨认笔录、某某某的指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井姣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姬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监控视频光盘两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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